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烟台晚报:司机肇事后找来好友“顶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28日

  日前,莱山区滨海中路发生一起蹊跷车祸。一辆白色越野吉普车深夜肇事,副驾驶女乘客身受重伤生命垂危。现场交警认定的肇事司机在事发半个月后再次走进交警队,坦承自己并非当晚真正司机。保险公司得知后,拒付赔偿款。

  此时,女伤者的治疗费用以及公用设施赔偿款已花去40多万元。为让保险公司赔款,真正的肇事司机露面,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酒后”肇事找来好友顶包

  案发当晚,本案原告王某和两名同学在莱山吃完饭后,打算到市里朝阳街一家酒吧坐坐。车行至滨海中路时,王某在躲避一横穿马路的行人时,方向盘打得过猛,冲过道路中间护栏撞倒了对面路边的路灯杆,撞坏了公交站亭。坐在副驾驶上的女同学华某身受重伤。

  王某赶紧打120救人,又给关系很好的同学秦某打了个电话,让他马上赶到事故现场。王某对秦某说:“我喝了酒,如果被交警发现,可能会坐牢。而且酒后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一分钱都不会赔我,一会儿交警来了,你就说是你开的车。”

  两人关系一直很好,想到其中利害,秦某虽然害怕,还是答应了王某的要求。

  一切做完之后,王某才报警,称一辆吉普车与电线杆相撞,人受伤严重,请交警看现场。

  报警后,王某打车去了烟台山医院为伤者华某办理住院手续。交警赶到现场时,秦某在王某授意下,称车是王某的,当时他喝了酒,所以叫来自己开车拉他们几人去酒吧玩。

  当天抢救华某以及交警给秦某抽血化验时,王某均在场,但一直没有说自己才是肇事司机。

  天价医药费吓得好友说出真相

  华某因伤势严重,住院半个月后花去几十万元医药费。当天撞坏的护栏、路灯杆以及公交站台维修费用1万多元。眼看花的钱越来越多,秦某害怕要自己承担,于是想向交警交待事情真相。

  事发半个多月后,秦某再次来到交警队,向交警坦承事发当晚自己是为王某顶包。原因是王某是自己好友,他喝了酒,华某又重伤,还撞坏了护栏,怕被交警严罚。当天,王某到交警队投案。

  但是,王某的供述与秦某之前说的有一点出入,而且重要的一点,他说自己并没有喝酒。

  王某称,自己当晚没喝酒,当时只是害怕,想让秦某顶替自己,所以把事情说得更严重了一些,说自己酒后肇事,可能会坐牢,让秦某一定帮帮自己。实际上,他并没有喝酒。此时,重伤的华某苏醒,她对警方提供的证词是,她整晚与王某一起吃饭、唱歌,王某全程没有喝酒。因为时间相隔太久,王某到底当时有没有喝酒,已经无法进行化验。

  王某之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等。车祸发生后,他已经花了几十万元给伤者治疗以及赔偿被撞坏的公用设施。但是,保险公司在知道秦某顶包一事后,拒绝赔付。王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称,当时在事发现场向公司报案的人是秦某,出险的工作人员也对秦某做了询问笔录,当时秦某签字认可了。但是,后来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驾驶员是王某,并认定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离现场。该公司怀疑原告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坏证据等,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方面提供了大量证据,其中重要的一条是,保单中明确规定,如果投保人饮酒、逃逸,保险公司均免赔。该保险公司对这个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加注,后面附有投保人王某的签名。

  王某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向他明确免责条款,但他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找秦某顶包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构成肇事后逃逸,并且该行为是伪造现场的表现。王某则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逃逸指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承担法律后果而丢弃被害人逃跑。他强调自己事发后报警并拨打了120施救,尽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报案和援救义务,并没有逃避责任。他离开现场是为了到烟台山医院救治伤者,行为并未影响交警对本次事故的正确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最终赔偿2000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件已经明确向王某交待清楚,王某提交不出新的证据,但保险公司一方的证据相对完备、足以采信。

  对于王某是否酒驾的问题,法院认为,只有秦某在笔录中称王某喝了酒,因没有其它证言,秦某的话成为孤证,不能证明王某酒驾。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替处理并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符合相关保险术语的含义,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王某肇事后逃逸数日,导致事故原因和性质(包括是否酒后驾车)无法查清,直接影响对被告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判定,他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据此认为自己免责,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对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伪造现场”,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免责的问题。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警部门及保险人事故调查和现场查勘的主要对象,属于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找人顶包、制造虚假的机动车驾驶人,使交警及被告的现场调查对象指向错误,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伪造现场”。

  王某找人顶包的行为实质上阻碍了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判断王某驾驶时的身心状态(包括是否酒后驾驶)及保险责任的承担,违反了履行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与未尽出险通知义务本质上一致,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无法确定。

  所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是合法的。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人民币2000元。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11号 电话:0535—6921038 邮编:264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