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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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4日 | ||
执行须知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执行立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必须使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者打印。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及详细地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一份;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并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被申请人的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市*区*村*街*号),确无门牌号码的,应写明被申请人住址附近的明显标志物与其住址的对应位置,以便送达时参照。 2、被申请人财产状况报告表。具体写明申请人所了解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于本院判决、裁定、调解的,应由承办法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于行政处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当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必须一并提交公函。其他代理人必须注明其身份(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证明的复印件。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8、上述提交的材料必须是A4纸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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