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道 民生为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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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3日 | ||
法官之道 民生为先 ——论“一?二五”工作法的价值内涵 (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彦博) 引言 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有一句著名的公益广告词:新闻之道,民生为先。“民生”已然成为当今中国最给力的政治词汇。民生为先,实质上就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贞观政要》中,唐太宗对侍臣说:“凡事皆须务本,国人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若兵戈屡动,土木不息,而欲不夺农时,其可得乎?”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笔者认为:法官之道,民生为先。就法官职业来讲,其相对方为当事人,“民生为先”就是以当事人为本,这与“以人为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也是衡量一名优秀法官的根本标准。 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烟台中院尹佐海院长在讲话中首次正式提出要在全市法院推行“一?二五”工作法:“一”就是各类事务性工作,要一经着手,马上就办;“二五”就是案件审理工作,开庭后五日内必须研究合议,形成决议后五日内必须制作完成法律文书。该工作法融汇了法院工作的两大内涵:司法为民与司法高效。“一”表明思想上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是法院精神文化的集中表现;“二五”表明行动上要有司法高效的作为,是法院行为文化的集中表现。司法为民要求司法高效,司法高效促进司法为民,而司法高效本质上也是司法为民,二者共同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是“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法官之道、民生为先”的最好诠释。 一、“一?二五”工作法要求在思想上要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 2009年8月10日,在全国法院大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上,王胜俊院长读了一封群众来信,引起了与会者深深的反思,来信反映一位边远山区的当事人来立案,因为接近下班时间,法官让他第二天再来。王胜俊院长动情地说:“这位法官有没有想到这位当事人家离这里多远?要回家还有没有车?要坐车有没有钱?再来一趟要折腾多长时间?”这一长串疑问,揭示了“以当事人为本”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感情。 “以当事人为本”是当前中国国情和法治现状的客观要求。“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中国法官司法当然要与中国特色的社会现实相适应。“在庭审过程中,当法官按照法律程序询问‘当事人对于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时,当事人由于根本不能理解什么是‘回避’,故而只是试探性地回答说要申请。”[1] 朱苏力教授笔下的这一庭审场景,在法庭的庭审过程中屡见不鲜。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反映都如此迷茫,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有缺陷的情形时,又会怎样呢?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又有那么多的弱势群体,宋鱼水称他们为“门外的人”——就像是想听音乐会但没有买到票,一边伸长脖子捕捉门缝里传来的美妙音乐,一边焦急地等着退票的人。[2]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法治现状。故此,中国特色的审判工作需要倾听民声,体察民意,关注民生。“一?二五”工作法中的“一”正是适应了中国国情和法治现状,要将那些“门外的人”免费带入“门内”。 宋鱼水法官说得好:“作为法官,我一生中有可能审理几千件案子,但许多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只进一次法院,打一次官司。如果这一生中仅有一次官司,让他们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让他们得到一个不明不白的判决,他们心里就会留下深深的伤痕。伤害一个当事人,就会多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使人们增加一份对法律的敬畏,对社会的信心。” 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当让法律回归社会,让法律“活”过来,并去发现社会中那些“活”法律,这就需要法官去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关注社会共同体中民众的生活习俗、生活习惯及价值取向。[3]总而言之,司法的合理性与公正性要求法官对个人及社会共同体怀有很深的人文情感,因为法律的理性并不排斥人文情感的存在,法律解释适用的价值导向来源于社会的文化取向。法官如果没有宽厚的人文素养,很难娴熟地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社会公众也难以对其给予足够的尊重和依赖。法官裁判之目的是为了衡平“人”在法律上的利益,其终极价值取向表现为对“人”的关怀,因此,法官应富有人文精神,体现以人为本,实现“以当事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也是民本思想在法官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一?二五”工作法中的“一”,正是要求法官要富有人文精神,实现对“人”的关怀,做到“以当事人为本”。 “法官之要在于为民”。“人民法官”这个称谓前的“人民”二字有着特殊的使命、职能和要求。“双肩担使命,正义集一身;两手托责任,公平天下人”是做好人民法官的不二法则。因为广大法官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就应当服务于人民。在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无论社会发生什么变化,无论怎么改革,人民法院的人民属性、一切为了人民的理念、群众观念、群众感情、群众路线不能变。温家宝总理有句名言:如果我们不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就不会让我们坐在台上。作为人民法官,如果我们不把当事人放在心上,当事人也不会让我们坐在审判台上。 二、一?二五”工作法要求在行动上要有“以当事人为本”的作为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法治经济,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和经济规律,它把人们带入了高节奏、高效率、高信息流的社会生活之中,司法活动同样不可避免融入其中,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除垢清淤。高效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必然会反映在司法活动中,成为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4]司法高效就是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精辟地概况了司法高效的精神实质,司法高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而低效率的司法不仅使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而且造成当事人在不必要的等待中对司法产生不满。“一?二五”工作法中的“二五”不仅是司法行为高效的集中体现,归根结底是要求司法行动上要有以当事人为本的作为。 群众对法院工作是否满意,决定在群众;如何赢得群众满意,操之在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化解矛盾的最前沿,受理案件过程和处理结果都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而作为法院的主体——法官就有了更大的责任。 法官的行为直接影响着当事人对法院的公信、对法律的信仰。一声问候、一杯热茶、一个搀扶、甚至一个微笑,都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服务的温馨与真诚。一名优秀的法官能够让当事人觉得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有温度的。正如山东高院原院长周玉华讲的那样:对待当事人要向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一样。宋鱼水就是这样一位法官,她将法官职业的社会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她不愿让当事人背上败诉的心理包袱,而是一次次的解释,一遍遍的劝导,直到当事人理解了法律,理清了争议,理顺了怨气,“胜败皆服”;而法官原本只需要使自己的判决无懈可击,不用考虑败诉当事人压抑甚至激愤的情绪。她不愿有当事人失去对法律的信任,哪怕只是做一名倾听者,她的诚挚、真情和耐心也能够驱散当事人心中的阴云;而法官原本只需要完成分内的审判任务,不用去管案件之外的是是非非。她在思考:在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如何让当事人喜欢法律,如何让当事人实现对正义的渴求、对效率的追求、对权利的向往、对法律的信仰。如今的她虽官至副院长,但仍在用善良、怜悯之心向老百姓传递法律的温暖,在用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动拉近法院与群众、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距离,努力将正义的光辉播撒到每一个不公的角落。宋鱼水真的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做到了以当事人为本,做到了民生为先。 “全国模范法官”、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审判庭副庭长隋文华是“一?二五”工作法的忠诚实践者,她说的很实在:“老百姓打官司,谁也不希望案子拖得时间太久。时间过长,对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种煎熬。为了快速审结案件,让当事人尽快从困扰中解脱出来,多年来,我始终坚持白天开庭,休庭的空隙穿插进行其他案件的调解,而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都被我安排在晚上和休息日,这样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许多同事说我是“超人”,也经常有人向我讨教审案“绝招”。说实在的,我既不是“超人”,也没有什么“绝招”,我所做的就是牢记法官的神圣职责,把群众当成亲人,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 总之,“一?二五”工作法中就是这样的办案方法:带着感情,担着责任,关心当事人的疾苦,关爱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关怀一切有求于法治的人。我们应该倡导这样的办案方法,哪怕有时候当事人看起来有些顽固不化,哪怕有时候这种情感并不能够立即获得认可和肯定,哪怕有时候这种行为对推动法治建设的作用微乎其微。 笔者周边的法官们,正是用“一?二五”工作法这样的办案方法,用燕子衔泥般的执着,修补着屋檐下风雨飘摇中的家。他们原本一个最怕纷争的人,每天却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纷争;心里崇尚着善良和真诚,耳目却充斥着欺骗和违约;为了促成一起案件的调解,不仅要对当事人晓之以理,更要晓之以利,将其间的利害、得失苦口婆心向他们进行分析权衡;为了保证裁判文书不出现低级错误,有着“黑旋风”性子的他们从数字句点、用词准确到格式要求等等一遍又一遍校对;甚至有时候不得不在忍受当事人的误解、怨气后还得掌控自己完成继续的工作,还有那多少个辗转反侧无法入睡的难眠之夜。这一切的一切莫不是“一?二五”工作法的真诚实践,莫不让人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以当事人为本”。 后记 “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我们就不会为它的重负所压倒,因为这是为全人类所做的牺牲,那时,我们感到的将不是一点点自私而可怜的欢乐,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万人,我们的事业将不会显赫一时,但将永远存在。”马克思的这句话是我们选择法官职业的激励。全市广大人民法官在诉讼风暴中殚精竭虑、身心俱惫后仍然坚守梦想、无悔选择,用“一?二五”工作法实现“以当事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朗朗乾坤,昭昭日月;法官之道,民生为先。 [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2]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编:《时代先锋宋鱼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87页。 [3] 周玉华主编:《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价值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397页。 [4]周玉华主编:《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价值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5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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